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9號
聲 請 人 張榮桂
上列
聲請人呈報首河有限
公司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清算人之職務如左:了結現務。收取
債權、清償債務
。分派盈餘或虧損。分派賸餘財產;清算人就任後,應
以公告方法,催告
債權人報明債權,對於明知之債權人,並
應分別通知;清算人
非清償公司債務後,不得將公司財產分
派於各股東,公司法第113 條
準用第84條第1 項、第88條、
第9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
,應以書面為之,並附具下列文件:一、結算表冊經股東承
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、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
。二、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
。
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亦有明文。復按
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
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
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。非訟事件法第30之1
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首河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已呈報就任經
准
予備查在案,茲清算人已清算完結,
爰依公司法規定,檢附
相關表冊,聲請呈報清算完結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3 月6 日最後一次以公告催告債
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債權,
惟聲請人於同年月31日即向本院
聲報清算完結,其申報債權期間尚未屆滿,依
上開說明,顯
然未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,
難認聲請人已了結現務、清償債
務,亦難認首河有限公司之清算業已完結,是本件聲請人呈
報清算完結,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聲請人應繼續清算事務
,並於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,依法定清算程序完結清算,再
檢具相關表冊向本院聲報,
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
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孔秀蓮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