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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呈報清算終結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司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榮桂 上列聲請人呈報首河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清算人之職務如左:了結現務。收取債權、清償債務 。分派盈餘或虧損。分派賸餘財產;清算人就任後,應 以公告方法,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,對於明知之債權人,並 應分別通知;清算人清償公司債務後,不得將公司財產分 派於各股東,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、第88條、 第9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 ,應以書面為之,並附具下列文件:一、結算表冊經股東承 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、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。二、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 。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亦有明文。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非訟事件法第30之1 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首河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已呈報就任經准 予備查在案,茲清算人已清算完結,依公司法規定,檢附 相關表冊,聲請呈報清算完結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3 月6 日最後一次以公告催告債 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債權,聲請人於同年月31日即向本院 聲報清算完結,其申報債權期間尚未屆滿,依上開說明,顯 然未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,難認聲請人已了結現務、清償債 務,亦難認首河有限公司之清算業已完結,是本件聲請人呈 報清算完結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聲請人應繼續清算事務 ,並於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,依法定清算程序完結清算,再 檢具相關表冊向本院聲報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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