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04號
聲 請 人 榮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錦榮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
擔保
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返還
擔保金,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
準用第104 條之規定
,須符合:( 一) 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。( 二) 供擔保人
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。( 三) 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
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
期間,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
未行使者,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
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
之要件,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
假扣押事件,前蒙
鈞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58號受理在案,聲請人並向臺灣臺北
地方法院為擔保金之
提存。
惟該案業已執行終結,是聲請人
茲檢具相關文件,懇請鈞院准聲請人取回提存物。
三、查聲請人經本院以民國96年1 月9 日96年度裁全字第58號裁
定准予假扣押,後經本院以100 年1 月19日99年裁全聲字第
40號裁定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在案。聲請人雖稱本件假扣押
執行程序業已執行終結,惟仍須待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
確實收受催告行使權利函而未行使,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
金。為確認相對人是否確實收受催告函,本院於104 年3 月
5 日以苗院平民有4103司聲204 字第06470 號函通知聲請人
於通知送達次日起七日內補正相對人公司選任
清算人之股東
會議紀錄、清算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及相對人公司及其
法定代
理人確實收受催告行使權利函文之回執。聲請人於104 年3
月11日收受該通知
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佐,其聲請
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
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狀。
書 記 官 楊慧萍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