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6號
聲 請 人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侯貞雄
相 對 人 陳桂豐
余聲堂
黃桂屏
余能煇
湯婷蕙
吳意珠即合象資源回收行
吳意珠
合象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兆明
相 對 人 吳意珠即長洪行
長洪資源回收有限公司
和象金屬有限公司
上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吳意珠
相 對 人 鍾兆洪
兆象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芳淵
鍾兆湘
陳兆明
何秀蓉
戴鳳南
相 對 人 鍾芳淵
鍾兆湘
戴鳳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變換
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存字第二三六號
擔保提存事件,
聲請人所提供
之擔保物,准以新臺幣貳億元或同面額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安
分行或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北重慶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
之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,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,法
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許其變換;民事訴訟法第10
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關於
假扣押、
假處分等於其他依
法
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規定
準用同法
第105 條第1 項之規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60 號
假扣押裁定及102 年度司聲字第49號變換提存物裁定,為擔
保假扣押之執行,曾提供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及遠東
國際商業銀行臺北重慶分行面額各新台幣1 億元之無記名可
轉讓定期存單各乙紙供擔保,並以本院102 年存字第236 號
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因
前揭定期存單即將到期,
爰聲
請變換提存物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,
業據其提出變換提存物裁定、提存書
等影本為證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
上開卷宗查明屬實。核聲
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提存物,與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6
0 號裁定所命之
擔保金額相當,其聲請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
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書記官 楊慧萍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