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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變換提存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貞雄 相 對 人 陳桂豐       余聲堂       黃桂屏       余能煇       湯婷蕙       吳意珠即合象資源回收行       吳意珠       合象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兆明 相 對 人 吳意珠即長洪行       長洪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      和象金屬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意珠 相 對 人 鍾兆洪       兆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芳淵       鍾兆湘       陳兆明       何秀蓉       戴鳳南 相 對 人 鍾芳淵       鍾兆湘       戴鳳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存字第二三六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供 之擔保物,准以新臺幣貳億元或同面額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安 分行或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北重慶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 之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,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,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許其變換;民事訴訟法第10 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關於假扣押、假處分等於其他依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規定準用同法 第105 條第1 項之規定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60 號 假扣押裁定及102 年度司聲字第49號變換提存物裁定,為擔 保假扣押之執行,曾提供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及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臺北重慶分行面額各新台幣1 億元之無記名可 轉讓定期存單各乙紙供擔保,並以本院102 年存字第236 號 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因前揭定期存單即將到期,爰聲 請變換提存物等語。 三、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變換提存物裁定、提存書 等影本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。核聲 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提存物,與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6 0 號裁定所命之擔保金額相當,其聲請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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