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苗小字第290號
原 告 集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水
上列原告與
被告王澤森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,補正原告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住
居所地址,並提出原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
戶籍
謄本(應附
繕本),逾期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按原告無
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否則
應以裁定駁回
原告之訴(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)。是
原告未於
起訴狀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地址
暨提出相
關資料,
顯有起訴程式之欠缺,
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,逾期將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
以上
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楊慧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