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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苗小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苗小字第290號 原   告 集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澤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,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 居所地址,並提出原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 謄本(應附繕本)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按原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否則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(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)。是 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地址暨提出相 關資料,顯有起訴程式之欠缺,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,逾期將 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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