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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苗小字第 34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    103年度苗小字第345號 原   告 張國樑 被   告 網曜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淑玫 訴訟代理人 吳欣誼       翁晏琪       陳培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0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,應限於權利,而不 及權利以外之利益(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判決可 參)。是原告主張侵權行為者,係以參加被告承辦之「103 年苗栗縣深度主題旅遊觀光文化解說員複訓計畫」課程卻不 如預期,造成時間浪費、徒生虛耗云云(本院卷第31頁), 惟此既非人身或財物受侵害而發生之損害,至多僅係權利以 外之不利益、殆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,從而 原告主張情節即令屬實,亦無由准其所請。 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,本判決僅記載主文、爭 執事項之理由要領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並於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(應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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