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苗小字第345號
原 告 張國樑
被 告 網曜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歐淑玫
訴訟代理人 吳欣誼
翁晏琪
陳培茹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0
月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
法益,應限於權利,而不
及權利以外之利益(最高法院98年度
台上字第1961號判決
可
參)。是原告主張侵權行為者,係以參加被告承辦之「103
年苗栗縣深度主題旅遊觀光文化解說員複訓計畫」課程卻不
如預期,造成時間浪費、徒生虛耗
云云(本院卷第31頁),
惟此既
非人身或財物受侵害而發生之損害,至多僅係權利以
外之不利益、殆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,從而
原告主張情節即令屬實,亦無由准其所請。
二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,本判決僅記載主文、爭
執事項之理由要領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並於送達後20日內
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(應附
繕本);如委任
律師提起
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楊慧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