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210號
上 訴 人 銳森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龍成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啤酒廠間給付
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壹佰貳拾肆元,則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肆
仟肆佰柒拾元,上訴人
迄今未據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
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張 哲 豪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