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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苗簡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苗簡字第355號 原   告 泓億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明 被   告 鍾年光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3 年度司促字第2827 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,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830 元,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6月24日送達 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為不 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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