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355號
原 告 泓億冷凍空調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義明
被 告 鍾年光
上列
當事人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03 年度司促字第2827
號)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聲明
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,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830 元,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6月24日送達
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為不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書記官 張 哲 豪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