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394號
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嚴凱泰
被 告 展大倉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雲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550 元
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,050 元,
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,該
項裁定已於103 年7 月1 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惟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
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
可稽,故原告之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李佳靜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