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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苗簡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苗簡字第394號 原  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   告 展大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550 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,050 元, 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,該 項裁定已於103 年7 月1 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。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,故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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