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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苗簡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苗簡字第619號 原   告 欣雅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英 訴訟代理人 許耀宗 被   告 李俊威 訴訟代理人 李繼宗 被   告 劉韋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本件訴訟,兩造事 後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合意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,並經記明於民國103 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,有 該次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,依前開說明,本件即應由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,爰依原告之聲請,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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