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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苗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苗簡字第7號 原   告 小星球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譯蓁 被   告 千澤豐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繳納 裁判費用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,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 訴,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6日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2月20日送達 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,第95條、第78條 ,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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