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7號
原 告 小星球創意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譯蓁
被 告 千澤豐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奕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繳納
裁判費用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對被告
聲請發
支付命令,經
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
訴,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6日裁
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2月20日送達
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,第95條、第78條
,裁定如主文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王明玉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