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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苗簡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苗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森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涂士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即被告榮雄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對於民國103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38,719 元 【計算式:上訴人占用苗栗縣○○鄉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 地號 土地面積57.41 平方公尺×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,900 元=338, 719 元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46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5   月  7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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