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9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彭明仁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九宇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興
上列
當事人間
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7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115,200元(計算式:坐落苗栗縣○○鎮○○○
段○○○○段00地號土地如判決附圖所示紅色線內著黃色部分面
積9 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,800元=115,200 元
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83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吳國聖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書記官 楊慧萍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