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7號
原 告 臺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郭幼
上列原告與
被告坤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
,原告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坤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9,8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
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
翌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李佳靜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