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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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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  告 臺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坤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9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 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。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 年  3  月  1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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