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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  告 藏風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仁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于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  同)6,493,62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,350元。 二、被告葉于綾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)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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