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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  告 寶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  新臺幣(下同)128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 元,  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830   元。 二、原告所列之公司營業所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   符。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  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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