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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  告 徐碧玉       馬可波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端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,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 算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332,910 元【計算 式:原告徐碧玉請求被告給付132,630 元+原告馬可波羅社區管 理委員會請求被告給付6,200,280 元=6,332,910 元】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3,76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3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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