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5號
原 告 徐碧玉
馬可波羅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陳端芳
上列原告與
被告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,
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
算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332,910 元【計算
式:原告徐碧玉請求被告給付132,630 元+原告馬可波羅社區管
理委員會請求被告給付6,200,280 元=6,332,910 元】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63,76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
翌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黎東成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