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2號
原 告 巫洪送妹
上列原告與
被告邱世允、漢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、金山事務機器
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
日起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不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27,93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 元。
二、被告邱世允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,下同)。
三、被告漢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
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。
四、提出被告金山事務機器有限公司(已撤銷登記)之最新公司
變更登記表,及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
清算人就任
,並應以該清算人為其
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書記官 賴柏仲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