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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  告 巫洪送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世允、漢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、金山事務機器 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  下同)127,93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 元。 二、被告邱世允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,下同)。 三、被告漢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 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。 四、提出被告金山事務機器有限公司(已撤銷登記)之最新公司   變更登記表,及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   ,並應以該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9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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