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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  告 禾加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原 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55,4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,1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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