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9號
原 告 禾加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誠宏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原
告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55,40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66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,1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
翌日起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孔秀蓮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