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號
原 告 郭阿水
上列原告與
被告曾茛盛等4 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439,2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740元。
二、被告曾茛盛、謝添貴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,下
同)。
三、被告富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、青令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
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
代理人尤俊霖、梁育英之最新戶籍謄本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李佳靜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