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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  告 鳴倫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雲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正文、陞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陞益實業有限公司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875,29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9,51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9,0 12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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