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3號
原 告 享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錦周
上列原告與
被告裕翔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
告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8,917,603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89,308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88,808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張哲豪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