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7號
原 告 苗栗房屋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燕梅
上列原告與
被告謝進萬、謝火炎、謝清堂、張東模、趙婉貞間請
求給付居間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7 萬元(計算式:158 萬元+79萬元
=237 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,46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孔秀蓮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