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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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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居間報酬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  告 苗栗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燕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進萬、謝火炎、謝清堂、張東模、趙婉貞間請 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7 萬元(計算式:158 萬元+79萬元 =237 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,46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4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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