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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  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大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 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48,09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,0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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