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93號
原 告 三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清根
上列原告與
被告苗栗縣大湖鄉公所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,831,55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,0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賴柏仲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