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號
原 告 九宇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興
被 告 彭明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3,600 元【計算式:原
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○○鎮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地號土地面
積約12平方公尺×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,800元=153,600
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 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書記官 林佩萱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