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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  告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半導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  下同)118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。 二、原告所列之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「Trung Tri Doan(段   忠)」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。請提出被告   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   事欄請勿省略),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5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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