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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  告 瑞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華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285,51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2,59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 年  10  月  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 年  10  月  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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