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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  告 新宏製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俐旺鋼鐵有限公司、顏子翔、顏詩蕓間請求債 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12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1,58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 費61,088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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