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28號
原 告 新宏製網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美華
上列原告與
被告興俐旺鋼鐵有限公司、顏子翔、顏詩蕓間請求
債
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
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12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
費61,58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
費61,088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孔秀蓮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