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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870號 原   告 佳佳木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文川 原   告 吳月華       楊和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旺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陳報原告聲明第1 項所示廠房之門牌號碼究係苗栗縣苗栗市   ○○里○鄰○○00號?抑或為苗栗縣苗栗市○○里○鄰○○   00號?如為後者,應具狀變更聲明,並提出該廠房之最新房   屋稅籍資料正本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委任鄭志明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,並應載   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別   代理權。 三、原告所列被告「寶旺科技有限公司」之公司所在地與本院依   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。請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  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   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3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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