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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   告 馥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宜杰、李永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  下同)18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820元。 二、被告呂宜杰、李永祥之居所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   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2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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