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86號
原 告 浩潤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祖礎
上列原告與
被告韋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875,18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580 元。
二、原告所列之被告「韋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」是否為「韋勝營
造有限公司」之誤,若是則應更正其正式名稱,並具狀補正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孔秀蓮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