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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  告 浩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祖礎 上列原告與被告韋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  下同)875,18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580 元。 二、原告所列之被告「韋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」是否為「韋勝營   造有限公司」之誤,若是則應更正其正式名稱,並具狀補正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3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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