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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31號 上訴人即 原   告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上訴人即 原   告 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旭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履行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5,822,62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,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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