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寰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煥杪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新富即柯德來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 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16,3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賴柏仲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