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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文通、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 押權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9日本院10 3 年度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 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,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93 6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,3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部分,不 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9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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