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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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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31號 原   告 泳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豪 訴訟代理人 方益忠       張華 被   告 宸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 整,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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