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9號
上 訴 人 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國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佶企業有限公司、百揚交通有限公司間
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,其
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零柒佰元,則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陸
仟陸佰壹拾伍元,上訴人
迄今未據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張 哲 豪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