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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藝林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傑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再生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8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85 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 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,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(下同)2,247,086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,912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4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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