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藝林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敏傑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再生陶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世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8
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85 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,核其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,247,086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4,912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有關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李佳靜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