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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98號 原   告 劉慧鈴 被   告 沅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宇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 年9 月25日上午11時45分 許,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並調查下列事項: 一、函:勞工保險局- 鍾冠宇(Z000000000)之投保資料與投保 金額。 二、函國稅局:關於鍾冠宇(Z000000000)之自101 年至103 年 迄今之所得稅(薪資)記錄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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