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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33號 追加 原告 鄭曾素貞 訴訟代理人 彭文君 上列當事人被告賴宏鈿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追加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,補正以自然人為訴訟代理人 之委任書,併表明該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居所地址(應附繕本 )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(民事訴訟法第 69條第1項本文)。訴訟代理人以自然人為限(65年臺六五函民 決字第01377號裁判指正)。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 缺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 (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)。是追加原告前於民國104年 8月11日具狀以「中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」為訴訟代理人提 起本件追加之訴,顯見代理權之未合,另彭文君雖於104年8月27 日言詞辯論期日表明其可受任於追加原告,但始終未見追加原告 之委任書,毋寧代理權同有疵累。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,逾期 將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慧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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