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6號
原 告 新宏製網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美華
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
律師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興俐旺鋼鐵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,陳報被告興俐旺鋼鐵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,
暨提出足資認定該法定代理人資格
之證明、該法定代理人之現戶
戶籍謄本;逾期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為法人者,書狀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居
所等人別資訊;當事人無
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
理,經法院定
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
原
告之訴(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4
款)。
二、查原告向被告興俐旺鋼鐵有限公司(下稱興俐旺公司)訴為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
惟興俐旺公司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業
經廢止登記(卷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),則其依公司法
第26條之1
準用第24條行清算後,究依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
條本文或但書之何方式定其
清算人?該清算人之姓名及住居
所等人別資訊又為何?俱未見原告提出事證、具體陳明興俐
旺公司之訴訟上法定
代理權迄無欠缺。
爰命補正事項如主文
所示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
以上
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楊慧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