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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原   告 新宏製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華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興俐旺鋼鐵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,陳報被告興俐旺鋼鐵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,暨提出足資認定該法定代理人資格 之證明、該法定代理人之現戶戶籍謄本;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為法人者,書狀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居 所等人別資訊;當事人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 理,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(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4 款)。 二、查原告向被告興俐旺鋼鐵有限公司(下稱興俐旺公司)訴為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惟興俐旺公司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業 經廢止登記(卷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),則其依公司法 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行清算後,究依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 條本文或但書之何方式定其清算人?該清算人之姓名及住居 所等人別資訊又為何?俱未見原告提出事證、具體陳明興俐 旺公司之訴訟上法定代理權迄無欠缺。爰命補正事項如主文 所示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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