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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開泰製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惠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 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9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1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壹貳參水世界有限公│開泰製管股份有限公│渣打商業銀行苗栗分│103年2月28日 │18,375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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