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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允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平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除權判決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1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1,000 元,該裁定已於103 年11月28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。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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