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119號
聲 請 人 允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陸平皆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
本票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
除權判決,應徵收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3 年1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1,000
元,該裁定已於103 年11月28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
卷
可憑。聲請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劉佩蓁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