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5號
聲 請 人 劦隆空調設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文隆
上列
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1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
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因遺
失而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2號
裁定公示催告,並刊登
新聞紙在案,茲因權利申報
期間已經屆滿,
迄今無人依法主
張權利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,聲請為
除
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2
號公示催告,
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(下同)103 年6 月9 日
刊登於新聞紙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,並經本院職權
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
無訛。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,業
於103 年12月9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從而,聲請人
之聲請,
自無不合,並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書記官 孔秀蓮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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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03年度除字第12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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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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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宏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(王文隆)劦隆空調│土地銀行頭│103年1月25日│ 677,250元 │BJB0000000│ │
│ │ │設備有限公司 │份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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