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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2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劦隆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隆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因遺 失而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,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,今無人依法主 張權利,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,聲請為除 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2 號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(下同)103 年6 月9 日 刊登於新聞紙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,並經本院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。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,業 於103 年12月9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從而,聲請人 之聲請,自無不合,並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103年度除字第12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宏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(王文隆)劦隆空調│土地銀行頭│103年1月25日│ 677,250元 │BJB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設備有限公司 │份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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