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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2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允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平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4年1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,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103 年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,為此聲請宣告 該等本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本票,業經本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2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擔 當 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到 期 日 │ 金 額 │ 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│ │88年12月17日 │89年3月31日 │3,630,060元 │222769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│ │88年11月22日 │89年3月31日 │14,578,875元 │233617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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