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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名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爾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3年3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 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3日屆滿,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2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穩耀企業有限公司黃│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│102年7月25日 │278,067元 │HD0000000 │ │ │ │卡倫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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