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5號
聲 請 人 名鈦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爾貞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3年3月10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司催字第97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
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
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
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3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書記官 王明玉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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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2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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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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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穩耀企業有限公司黃│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│102年7月25日 │278,067元 │HD0000000 │ │
│ │卡倫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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