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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成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煉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3 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,前 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20 號裁定公示催告 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,迄今無 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,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2 0 號公示催告,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9 月7 日刊登於 報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,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。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103 年3 月7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;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時起,至聲請人於103 年3 月11日具狀(參見本院收文戳 章)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,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 (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),從而,聲請人之 聲請,自無不合,並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2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旭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│成奕企業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│102年8月31日│69,300元 │FB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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