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 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王進添即立升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因遺 失而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5 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,今無人依法 主張權利,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,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 紙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 5 號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(下同)102 年10月9 日刊登於新聞紙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,並經本院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。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, 業於103 年4 月9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從而,聲請 人之聲請,自無不合,並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103年度除字第4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毅大營造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02年9月30日 │780,000元 │JC0000000 │ │ │ │林慶波 │竹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毅和實業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02年10月31日 │ 5,775元 │JC0000000 │ │ │ │黃珉伶 │竹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毅和實業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02年11月30日 │196,959元 │JC0000000 │ │ │ │黃珉伶 │竹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4 │協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臺中商業銀行 │102年10月31日 │205,000元 │YL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徐永森 │苑裡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5 │毅和實業有限公司 │第一商業銀行 │102年9月30日 │ 56,196元 │CA0000000 │ │ │ │黃珉伶 │竹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