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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華震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月華 訴訟代理人 徐純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恆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以華南商業銀行苗栗分行為付款人 ,發票日為民國一○二年六月五日,金額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零 玖元,支票號碼HD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恆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司簽發 之以華南商業銀行苗栗分行為付款人,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 6 月5 日,金額新臺幣(下同)13,509 元,支票號碼HD000 0000號支票壹張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 第108 號公示催告,並於102 年8 月27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 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於103 年2 月27日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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