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9號
聲 請 人 華震紙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月華
訴訟代理人 徐純雯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恆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以華南商業銀行苗栗分行為付款人
,
發票日為民國一○二年六月五日,金額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零
玖元,支票號碼HD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恆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司簽發
之以華南商業銀行苗栗分行為付款人,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
6 月5 日,金額新臺幣(下同)13,509 元,支票號碼HD000
0000號支票壹張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
第108 號
公示催告,並於102 年8 月27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
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於103 年2 月27日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
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判決不得
上訴
書記官 賴柏仲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