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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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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唐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家錦 訴訟代理人 郭亭儀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,因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 催告在案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7 月9 日刊登新聞紙在 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 月9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5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貝民股份有限公司 │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│101年11月5日│10,448元 │EA0000000 │ │ │ │洪景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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