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1號
聲 請 人 錦達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紀孟侖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5 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發票人仟燁科技有限公司黃文禮簽發之支票號碼FB0000000 號、
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、
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10月30日
、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柒拾肆元之支票壹張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發票人仟燁科技有限公司黃
文禮簽發之支票號碼FB0000000 號、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
苗栗分行、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10月30日、票面金額105,07
4 元之支票一張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一○二年度司催字
第一六二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
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
效。
二、查
上開事項,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
無訛。茲
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
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靜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賴柏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