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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7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錦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孟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發票人仟燁科技有限公司黃文禮簽發之支票號碼FB0000000 號、 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、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10月30日 、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柒拾肆元之支票壹張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發票人仟燁科技有限公司黃 文禮簽發之支票號碼FB0000000 號、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 苗栗分行、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10月30日、票面金額105,07 4 元之支票一張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一○二年度司催字 第一六二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 效。 二、查上開事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無訛。茲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柏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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